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针对我市广大应征青年及家长非常想了解的军人及军属优待政策,长春市警备区相关负责人作出了解答。
问:军人享有哪些优先权利?
答:对应征入伍、积极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及其家庭,国家和社会将给予各种优待。军人享有多项优先权利,如现役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优先购票;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保留。民政部门对军人家庭挂光荣牌,并在重要节日进行走访慰问。征集农村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可优先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集城镇家庭独生子女入伍,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父母双方均无固定工资收入且生活困难的,可优先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经过部队锤炼,自身能力及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表现优秀的士兵将有机会立功受奖、入党,符合条件者还可提干。
问:义务兵服役期间有哪些经济收益?
答:义务兵服2年兵役,在经济上的收益主要包括5个部分。一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按照不低于入伍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标准发放。例如,以我市2013年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546元计算,2014年我市入伍的义务兵服役两年平均可领取优待金51546元。外县(市、区)入伍人员,可根据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优待金。对在服兵役期间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则增发优待金。具体标准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的,按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增发,荣立二等功的按10%增发,荣立三等功的按5%增发,获得多个立功奖项的,按其中最高级别奖项增发优待金。二是地方政府退役经济补助,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市、县政府发放退役经济补助,义务兵按照每年4500元发放(义务兵2年退役后,可领取退役经济补助9000元),士官在义务兵发放标准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三是义务兵津贴,按平均水平计算,入伍后,义务兵第一年的津贴为每月500元,第二年的津贴为每月600元,2年的总津贴大约为14000元。此外,当选为班长、副班长的义务兵,每月还有80元、50元的额外补贴。四是一次性退役金,对于退役后自主就业的士兵,部队将一次性发放退役金4500元/每年,两年合计9000元。五是复员费,包括基本复员费和保险(伤亡保险、医疗保险),平均3000元左右。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以上5项经济优待外,还享受国家提供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对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可达6000元,四年共计24000元。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后复学的,同样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综上,我市服役两年(2014年入伍新兵优待标准)的普通义务兵可得到约86546元的经济收益,本科大学生义务兵可得到约110546元的经济收益,专科大学生义务兵可得到约104546元的经济收益。
问:入伍青年的发展前景如何?
答:入伍后,文化基础好的高中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当兵第二年可报考各类军事院校。依据总参、总政、总后联合印发的《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大学生士兵可以择优提干,大专毕业的大学生士兵可以考学进行学历升级;即使考不上军校或提不了干,还可以优先选改士官。根据建设需要,部队每年都会组织部分士兵学习通信、汽车驾驶、烹饪等技术,使其具备一技之长。对于士官服现役满12年、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退役后将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享受“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相关政策,即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特岗教师等)。在组织全省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招考中,确定一定比例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考;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专科(高职)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自2013年起,从我市应征入伍的吉林省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生服役期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役后可免试升入本科学习;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问: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享有优惠吗?
答: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实行优惠政策,大力扶持退役士兵尤其是高学历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对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按其收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申请5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标准发放贷款;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具有成熟创业项目的退役士兵,可优先入驻共青团组织的青年创业园创办企业,并享受创业园优惠政策扶持。地方政府对退役士兵按照自愿参加、自选专业、技能为主、免费培训、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就业扶持,促进退役士兵参加培训后实现有效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