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加强对自营性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使其科学化、程序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的编制
(一)每年四季度,在全区经济运行会召开之前,玉米工业园区、南北产业园区和空港经济区的建设部门依据经济发展局制定的下一年度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招商项目、拆迁、土地利用和建设现状等方面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各园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草案,报建设发展局。
建设发展局根据总体规划、可用财力等方面情况,将南区和各园区的基础公建计划草案统一进行合理调配审查,同时委托有资质的造价机构进行投资估算认定,最终确定下一年度全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草案,并在经济运行会上进行汇报。
(二)全区经济运行会之后,建设发展局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草案做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确定下一年度全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
二、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的实施
(一)长春经开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开发区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自营性投资项目业主;建设发展局为基础公建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玉米工业园区、南北产业园区和空港经济区所属的建设部门及建设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四个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从事基础公建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发展局负责对四个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会同财政局对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的执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设发展局根据工程管理的责任分工,将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分别下达给四个建设单位。
(三)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四个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招投标、工程开工、施工方案的审查、管线会签、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劳动安全及施工现场、工程结算及签证、工程验收等方面实施全过程项目管理。
(四)由于工程建设的需要,临时增加的基础公建工程,四个建设单位需报建设发展局。建设发展局经认真审核,报主管主任同意,将编制基础公建工程调整计划(讨论稿),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建设发展局下达给四个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五)对未列入和超出本年度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任何单位不许实施,即使已完工,也一律不予结算。
三、基础公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一)基础公建工程的设计
1、四个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发展局下达的年度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建设事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下发设计委托书。
2、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委托书后,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同时出具相应的投资概算。由四个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管线会签,并组织专家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确定设计标准及投资规模,保证单项工程建设投资不超年度投资计划,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图设计,报建设发展局备案。如单项工程建设投资规模超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建设发展局审核,报主管主任批准后,进行施工图设计。
3、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设计变更。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补充图纸及说明,设计变更需注明变更原因,由设计人、总工程师及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四个建设单位确认,报建设发展局备案。凡涉及方案变更和提高设计标准等导致增加投资规模的,需经建设发展局审核,报主管主任批准后生效。因设计原因造成设计变更导致大幅度增加投资的,应追究设计单位责任。
(二)基础公建工程的规划审批
1、四个建设单位依据年度基础公建计划,到规划局办理选址意见通知书及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做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2、四个建设单位持设计单位设计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到规划局办理规划总平面、管网综合等审批手续,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工程位置批准书》。
(三)基础公建工程的征地、拆迁
1、基础公建工程统一由规划局下发《征地、拆迁通知书》,四个建设单位根据基础公建工程的需要督促征地、拆迁进度。
2、国土资源局、拆迁办应严格按照《征地、拆迁通知书》的范围、时限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国土资源局负责拆除耕地上的一切农用设施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拆迁办负责拆除地上、地下所有影响建设工程的障碍物(包括电力、电信杆等),并清理干净建筑垃圾,同时协调相关部门结清被拆迁户的水、电、气、热等各项费用及产权灭籍工作。
(四)基础公建工程的报建
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下达后,四个建设单位应到建设发展局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及时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1、四个建设单位到建设发展局领取《报建会签登记证》及时办理招投标、质监、消防等相关业务。
2、办理招投标手续后,由四个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3、四个建设单位持《工程施工合同》及会签后的《报建会签登记证》和相关附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发展局进行备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四个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通知书》。
5、四个建设单位依据规划局审批的规划图和管线位置图及《工程设计委托书》,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对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会审。
(五)基础公建工程的监理
1、四个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2、《工程监理合同》应到建设发展局办理备案。监理公司作为独立的专业技术中介机构,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行使承担工程监理的权利、责任。
3、监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基础公建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及文件。
(六)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委托
1、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实行政府采购项目获准登记备案制度。由建设发展局、纪工委办公室(审计局)、财政局共同对省、市有资质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考察,各选择15家以上单位获准登记备案,每年度进行综合考评,实行动态管理。
2、在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机构之前,由四个建设单位从获准登记备案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中随机抽取3家单位,3家竞价,以报价最低者为最终确定单位。
(七)基础公建工程招标及设备、材料的采购
1、工程造价在50万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方式,一次性包死。四个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工程进行发包。对造价低于50万元的工程,由四个建设单位参照本年度基础公建项目计划,经过政府采购确定施工单位。
2、基础公建工程项目所需单独购买的设备、材料必须进行政府采购。四个建设单位要配合采购部门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材料规格、型号、数量及性能要求。
3、纪工委办公室(审计局)、建设发展局、财政局对基础公建工程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四个建设单位委托并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对基础公建工程进行招投标工作,纪工委办公室(审计局)、建设发展局负责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基础公建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由四个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放给各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通过答疑会征询各投标人的意见,根据合理意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调整,形成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最终工程量清单。各投标人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继续参加投标活动。综合单价及费用报价需按清单计价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中标价中的工程量、综合单价及费用要一次包死,在招投标阶段合同形式由单价合同转换成总价合同,一次包死。
招标中设定最高限价,在投标文件送达后开标前,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发展局、纪工委办公室(审计局)、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参加,综合考虑当期市场价格及本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如因特殊原因,需进行技术招标,要经分管主任批准后,方可进行。
5、四个建设单位会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对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后,需将投标单位名单提报到建设发展局审查备案,同时建设发展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列入省、市、区建设领域《因拖欠农民工资暂停施工行为企业名单》的投标单位,取消其投标资格。
6、四个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管理。
7、建设发展局和四个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和施工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建设工程的施工及材料供应,不得为施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八)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竣工测绘
1、四个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通知书》到测绘部门办理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竣工测绘工作,没有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放线。
2、测绘部门应严格按规划审批、建设审定图纸进行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及土方测量和竣工测绘工作。四个建设单位在基础公建工程的基础施工时,持放线报告、验线报告到规划局办理《规划定位、验线合格通知书》。
四、基础公建工程的中期工作
(一)基础公建工程的进度管理
1、四个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发展局下达的年度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分别编制基础公建工程进度计划,报建设发展局进行审查后最终确定。四个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建设发展局将定期对建设工程进度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每周重点项目调度会和每月初委务会上进行汇报。
2、四个建设单位根据基础公建工程进度计划,负责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根据基础公建工程的实际建设情况及时调整,报建设发展局备案,确保总进度目标的实现。
3、基础公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四个建设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基础公建工程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消防、生产安全等方面实行现场负责制。
4、四个建设单位按月对基础公建工程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报表,报送建设发展局。
(二)基础公建工程的资金管理
1、建设发展局根据年初制定的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和基础公建工程进度计划,依据管委会确定的付款原则,组织四个建设单位编制资金需求计划,财政局依据资金需求计划,安排落实建设资金。
2、基础公建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四个建设单位依据建设发展局核定的工程进度情况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主任批准,由财政局负责向四个建设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建设发展局、财政局要定期对建设工程资金使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资金问题。
3、基础公建工程开工后,四个建设单位必须每月按时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报表上报经济发展局,并抄送建设发展局等相关部门。
4、四个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现场工程签证,由于施工现场不可预见原因造成技术工程签证的,需由四个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认定,部门领导确认,经建设发展局审核,报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生效。
(三)基础公建工程的质量管理
1、基础公建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各负其责,依法对基础公建工程进行管理,质量监督站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2、四个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工程设计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方面内容的审查。对未经审查或施工图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发展局不予办理施工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竣工备案。
3、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及时提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四)基础公建工程的安全管理
1、四个建设单位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基础公建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建设单位管理责任。
2、四个建设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基础公建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
3、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四个建设单位对所承担的基础公建工程,应及时到建设安全监督站办理报监登记及其他相关的必要手续。建设安全监督站负责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五)基础公建工程监察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及时对基础公建工程进行建设监督与监察。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包括围圈、占道、工地出入口),对未经建设发展局审批或违章占用施工场地的项目单位进行限期拆除。对项目单位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察。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开工项目进行检查,对没有建设审批手续或建设审批手续不全的开工项目,责令其到建设发展局补办手续。
五、基础公建工程后期工作
(一)基础公建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由四个建设单位申报质监、消防、规划验收,通过后组织建设发展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监理公司、设计单位、测绘部门对工程进行使用验收。工程各项验收合格后到质监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后方可交付使用。
2、基础公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四个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出具《质量保修书》,其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建设、勘察、设计及监理等责任行为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返修或更换,其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3、四个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础公建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在年终将手续齐全的基础公建工程建设档案,移交给管委会档案室。
(二)基础公建项目的产权办理
四个建设单位负责有关基础公建项目的产权办理。
(三)基础公建工程的结算审核
1、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需持设计图纸、工程签证、各类管线工程竣工图纸、审定的设计变更、《质量监督报告》、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验线合格书》等相关资料到四个建设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初审。
2、四个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初审结果报建设发展局。建设发展局根据年度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对竣工结算初审结果进行审核。
3、财政局、建设发展局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做终审认定。
4、开发区纪工委办公室(审计局)定期对工程结算卷进行抽检和监督。
对于在我区以BT方式投资基础公建工程的项目,各建设单位在为投资方作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的同时,原则上参照本管理办法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从双业主的角度进行项目管理。
凡参与基础公建工程建设计划的建设行政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的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同时要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制定出相应的工作细则,以保证年度计划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