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区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街(镇)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部门及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防汛期内,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区建设发展局、区社会事业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经开分局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采取预警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街(镇)、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区消防综合救援队伍、专业防汛抢险队伍、行业抢险队伍、群众防汛抗旱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区社会事业局要认真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查力度,确定阻碍行洪的要提请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区建设发展局、综保区建设局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七、各街(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八、紧急防汛期,区、街(镇)防汛指挥机构有权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九、紧急防汛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执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
(五)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者防汛物资;
(七)不得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特此通告。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