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市、区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要举一反三,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于2026年1月12日成立了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经开区总工会组成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各级领导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及相关部门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因拆除设备设施操作不当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 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废品购买方,施工组织者:佟某龙,性别:男,年龄:38岁,身份证号码:2207211988XXXXXXXX,无工作单位,从事废品收购行业,住址:长春市朝阳区开工胡同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
2.废品出售方: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8MA173T3C8N,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02国道以东、北区十二街以西长东北石材工业园二期3栋1号,法定代表人:鲁某杰,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19年5月21日,营业期限:2019年5月21日至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营范围:建材批发;石材、陶瓷加工、生产、安装、批发与零售,室内外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佟某龙,本次施工的组织者,未检查本次拆除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交底告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发生经过
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租赁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东北石材工业园二期3-1号加工车间厂房于2025年12月14日到期,到期后没有续签,陆续进行腾退。佟某龙(对外自称佟某)经朋友姜某涛介绍,联系上了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杰,洽谈该公司加工车间废品收购业务,收购包括加工车间内安装的除尘风机、暖气片及钢结构楼梯楼板等废旧材料。
2026年1月8日,鲁某杰与佟某龙签订协议,约定“港龙石材生产车间包括二层隔板由佟某拆除售卖,给付港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所有拆除安全都由佟某全权负责,如出现任何问题都由佟某负全责,都与港龙石材无关。双方就此事达成一致同意”。协议签订当天,佟某龙找其亲属高某借钱给付购买费用,高某添加鲁某杰微信后,向鲁某杰转账壹万伍仟元,但鲁某杰超24小时未接收。1月9日,佟某龙再次让高某帮着给鲁某杰转账,鲁某杰接收转账收款。
从2026年1月9日开始,佟某龙雇佣宫某文、马某波、佟某财、姜某龙、陈某有5人陆续到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3-1号厂房内干活,9日、10日是清理垃圾,11日开始对厂房内一楼大理石机床铁架子、二层隔板上两台除尘风机进行切割拆除和清理垃圾等。11日中午,姜某龙切割拆除一楼大理石机床铁架子后,13时10分许,佟某龙安排姜某龙切割拆除二层隔板上的除尘风机。姜某龙(具有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资质)使用气焊对二层隔板上北侧靠墙东边位置的一台除尘风机的东部侧板进行局部切割,切割部位位于侧板的中下部,切割部分长约1米,宽约0.5米。马某波负责切割辅助。切割约十分钟后,马某波使用大锤对切割部分先后进行两次敲击,在第二次敲击时,除尘风机整体失稳瞬间倾倒,将除尘风机前方作业的佟某财和宫某文砸倒。人被救出后,佟某龙立即将佟某财和宫某文二人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北湖院区。佟某财仅在腰部做简单包扎处理,宫某文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东北石材工业园二期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3-1号厂房内,面积646平方米,高度8.5米,厂房内北侧有一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自建的二层隔板,隔板面积132平方米,隔板至屋顶高度4.5米,由工字钢、铁板和C型钢搭建而成,由东侧钢结构楼梯与一楼连通。事故发生前,二层隔板上北侧靠墙位置存放有两台长约4米,宽约0.5米,高约2.5米的除尘风机。佟某龙和陈某有在一楼捡废铁装车;宫某文和佟某财在二层隔板上捡废铁和垃圾往一楼扔,姜某龙和马某波在二层隔板上负责切割和辅助。

图1 二层隔板结构图 图2 二层隔板上两风机位置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死者:宫某文,性别:男,年龄:67岁,身份证号:2201041959XXXXXXXX,被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伤者:佟某财,性别:男,年龄:59岁,身份证号:2223241967XXXXXXXX,被砸后由医院对腰部做简单包扎处理。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14时30分,宫某文女儿宫某玉赶到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北湖院区向医生了解抢救情况,14时35分,宫某玉在医院拨打了报警电话,15时9分,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接到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电话通报发生事故,15时15分,经开区应急管理局确认事故发生情况上报经开区管委会,同步上报长春市应急管理局,15时50分,经开区应急管理局赶到事故现场,随后兴隆山镇政府也到达现场。此后,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持续向经开区管委会、长春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佟某龙、姜某龙、马某波、陈某有、佟某财合力将倾倒的除尘风机抬起拉出宫某文并抬至一楼地面。期间,佟某龙亲属高某听到声音后从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办公室进入厂房查看,13时38分,佟某龙让刚进来的高某拨打120急救电话,被告知需要等待约30分钟。为节约时间,佟某龙驾车将佟某财、宫某文送至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北湖院区救治并通知宫某文家属。得悉事故后,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领导立即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部署并到现场指挥调度,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及属地派出所、兴隆山镇政府等部门赶到事故现场按照职责开展现场处置、善后处理和舆情管控等方面工作。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经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北湖院区进行救治,宫某文于1月11日16时6分医告宣布临床死亡,佟某财经医院检查后无碍仅进行了简单包扎,生命体征稳定,无生命危险。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政府相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应急处置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专家论证、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拆除人员姜某龙、马某波切割除尘风机侧板,切割部分受到敲击掉落后导致除尘风机支撑能力不足而引发失稳倾倒,将正在除尘风机前方作业的佟某财和宫某文砸压,导致佟某财受伤,宫某文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佟某龙施工组织不合理,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识别不全面,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作业前安全交底,未落实“吉焊码”规定及动火作业审批监护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
2.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某杰与佟某龙签订拆除售卖协议,未对设备设施及现场情况进行安全告知就认可本次拆除行为。未对本次拆除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造成拆除现场管理混乱,无法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企业存在问题
1.佟某龙。施工组织不合理,施工作业安全风险识别不全面,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作业前安全交底,未落实“吉焊码”规定及动火作业审批监护管理要求。
2.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与佟某龙签订拆除售卖协议,未对设备设施及现场情况进行安全告知就认可本次拆除行为,未对本次拆除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造成拆除现场管理混乱,无法形成有效的安全管理。
(二)有关监管部门存在问题
经开区商务局未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重要内容从严管理,未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做细做实,未严格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行管部门未按“三管三必须”要求有效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未对涉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方面检查。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佟某龙,系本次施工组织者,未检查本次拆除项目安全生产状况,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开展安全交底告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未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其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2.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未对设备设施及现场情况进行安全告知就认可本次拆除工作,且未对本次拆除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发现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开区商务局,建议由经开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对相关人员责任调查核实后,酌情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是危险后果预判不足。本次事故中佟某龙盲目组织安排现场作业,未对拆除作业进行充分的安全风险分析和论证,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二是源头管控把关不严。自1月 9日以来,在未经审批动火作业的情况下,组织施工作业。施工组织者佟某龙和场地单位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均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任由继续施工。三是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施工人员未经培训教育,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吉林润泽港龙石业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坚决避免因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引发事故。
(二)经开区商务局,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加强对行业领域的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做细做实,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从根本上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1·11”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6日